主旨:請各計畫主持人(發明人)於進行技轉簽約案件時,務必先進行技轉公告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有公平公開程序」,是以各計畫主持人(發明人)應經公告程序後,始得與廠商進行洽談、協商技轉條件,進而簽訂技轉合約。
二、檢附公告範本,請參閱並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