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欲提出合作案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週一)下午5時止。
(二)申請方式:於期限內將申請資料正本以郵遞寄送或專人送達方式提送本會(地址:806614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科技文教處江小姐收,並應以本會「申請作業手冊」提供之「信封封面」格式(附件十三),黏貼於外信封,並勾選徵件類別,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時間為憑),逾期、未依本會提供信封格式或未勾選徵件類別者,概不予受理,亦不退還所寄文件。
(三)補助對象: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具海洋科技研究發展及產業化推動能力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可個別或採跨院、跨系所(中心)、跨院機關(構)聯合申請。
(四)申請類別:
1、示範學校:主要任務包含針對本計畫科研主題,進行整合性海洋科技技術創新研發,並針對研發之海洋科技技術領域,辦理研發技術人才培育。
2、實作基地:主要任務包含針對與本計畫科研主題相關之新興海洋科技技術或示範學校創新研發技術成果,進行實作驗證及優化,並針對實作應用及測試之海洋科技技術領域,辦理實作技術人才培育。
(五)資格條件:
1、申請本計畫團隊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能力。
(2)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3)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4)具有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技術移轉制度、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並有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
(5)具有申請作業手冊所規範之基礎學術認知及科技/系統專業研發技能。
2、申請實作基地類別者應另具備實作試驗水域環境及相關設備。
(六)計畫執行期間:自立法院通過本計畫116年度預算起11個月內。(本計畫須待116年法定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七)各申請類別之任務目標:
1、示範學校:
(1)任務目標:計畫執行期間須完成1-2項整合性海洋科技技術創新研發、25位專業海洋科技技術知能人才培育。
(2)目標說明:創新研發作業須包含建構基本概念、可行性驗證、提出技術研究和應用方式、技術/系統/模型/原型初步驗證等;人才培育作業須包含設計及辦理課程/教材(實體、數位及實作教學總時數至少180小時)、辦理專業知識能力評量/測試/認證、成果統計、職涯輔導及追蹤等。
2、實作基地:
(1)任務目標:計畫執行期間須完成1-2項整合性海洋科技技術實作驗證、10位海洋科技實作技術人才培育。
(2)目標說明:實作優化作業須包含建構實測情境與場域、規格及參數調校、規格及程序標準化、技術/系統/模型/原型應用及優化等;人才培育作業須包含設計及辦理課程/教材(實體、數位及實作教學總時數至少180小時、辦理實機操作能力及知識測驗/認證、成果統計、職涯輔導及追蹤等。
(八)申請主題(一案計畫可包含複數主題):經海委會召開專家諮詢會議並參考海洋業務執行需求,分為以下項目:
1、海洋保育及污染防治。
2、海域救災及救難搜尋。
3、海域安全偵巡。
4、海底電纜偵測維護。
相關研究方法及人才培育細節項目由申請團隊規劃訂定之,一案計畫可包含複數主題。
(九)審查方式:依海洋委員會海洋科技專案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辦理(詳海洋委員會「海洋科技技術創新研發示範學校及實作基地暨海洋科技人才培育計畫」申請作業手冊)。
(十)個別案件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2,640萬元(每案經常門補助不得超過2,540萬元、資本門補助不得超過100萬元)。
(十一)計畫經費撥付條件:
1、第1期款:契約生效後撥付計畫總補助款40%。
2、第2期款:經期末審查通過,並繳交期末暨成果效益報告,撥付計畫總補助款60%。
二、申請時請填具「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檢附「海洋科技技術創新研發示範學校及實作基地暨海洋科技人才培育計畫申請作業手冊」(含「海洋委員會海洋科技專案補助作業要點」、「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如附件。
